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81號
聲 請 人 詹昭財
訴訟
代理人 詹佰勤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103年8月4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
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前因遺
失而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8 號
裁定公示催告,並刊
登新聞紙在案,茲因權利申報
期間已經屆滿,
迄今無人依法
主張權利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,聲請為
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業經本院以
上開公示催告,
嗣並經聲
請人於民國103 年1 月24日刊登於新聞紙,此有聲請人提出
之報紙為證,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
無訛
。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,業於103 年7 月24日屆滿,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,於法並
無不合(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
參照)。從而
,聲請人之聲請,
自無不合,並應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 永 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書記官 張 哲 豪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
附表:
~F0 ~T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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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股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8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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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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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日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│98NY0000000-0 │普通股 │1 │9000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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