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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6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662號 債 權 人 民抬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雅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森湖即龍湖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以利 案件進行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伍佰元(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   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)。 二、請提出債務人呂森湖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5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5   月  12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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