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35號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添昌
代 理 人 彭培
洵
債 務 人 左右瑩企業有限公司
兼上一人之
法定代理人 譚品芳
債 務 人 駱文裕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下列金額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
異議:
㈠新臺幣伍拾壹萬玖仟捌佰伍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
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八計算之利
息,
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
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。
㈡新臺幣柒拾肆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
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
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
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
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
勿庸另行
聲請。
三、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,3 個月內不能
送達於債務人者,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,確定證明書恕
難核發,債權人得重新依
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
本院民事庭起訴。
書記官 王宏銘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