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5136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5136號 債 權 人 芳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益成 債 務 人 彭維鈞即鈞浩工程行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 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  提出異議:  ㈠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柒拾叁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五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  ㈡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貳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  ㈢新臺幣叁萬柒仟零貳拾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 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註:  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     勿庸另行聲請。   三、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,3 個月內不能     送達於債務人者,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,確定證明書恕     難核發,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    本院民事庭起訴。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28 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