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14號
債 權 人 大觀包裝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嚴峻瑜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賽夏美工藝坊、風順恩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以利案
件進行,如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債權人之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說明
本件究係對賽夏美工藝坊或風順恩請求發支付命令?
如風順恩即為賽夏美工藝坊之獨資負責人,請提出賽夏美工
藝坊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。又
獨資商號因無
當事人能力,故
應將債務人更正為風順恩即賽夏美工藝坊。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風順恩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黎東成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