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8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814號 債 權 人 大觀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峻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賽夏美工藝坊、風順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以利案 件進行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說明本件究係對賽夏美工藝坊或風順恩請求發支付命令?   如風順恩即為賽夏美工藝坊之獨資負責人,請提出賽夏美工   藝坊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。又獨資商號因無當事人能力,故   應將債務人更正為風順恩即賽夏美工藝坊。 二、請提出債務人風順恩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6  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