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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催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司催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良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年豐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以利案件進行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聲請公示催告之支票業已向付款銀行為掛失止付之證   明(即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25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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