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13號
聲 請 人 陳錦州
相 對 人 順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純姬
上列
當事人間
假扣押事件,
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
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
債務人聲請,命
債權人於一定
期間內起訴;民事訴訟法第52
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而債務人向法院聲請限期命
債權人起
訴之目的,
乃在於如債權人未遵期起訴,債務人得依同法條
第4 項之規定,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,以免受假扣押
之
強制執行,故如本案訴訟已經繫屬或判決確定,
兩造即得
於該訴訟中進行攻防或依實體訴訟結果對保全事件行使權利
,債務人即無再向法院聲請命債權人
重複起訴之必要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
產,經本院以86年度裁全字第119 號裁定准許後,聲請本院
以86年度執全字第104 號執行事件對聲請人之財產
予以假扣
押,
惟相對人
迄未向法院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,
爰依法聲
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。
三、
經查,相對人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前已向本院提起訴訟
,經本院以88年度訴字第444 號判決確定(惟卷宗已逾保存
年限而依法銷燬),此有本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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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及上該判決
裁判書附卷
可憑,是聲請人(即債務人)於
經判決確定之事件再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,
核與首開規定
不符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狀。
書記官 李欣容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