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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擔保金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聲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竑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增祥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台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 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,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 求,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其請求取得與確定 判決有同一效力者,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,無 庸法院裁定,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5 款、同法施行細則第 16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假扣押債權人依據提存法第18條第 1 項第5 款及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,既然可以直接向 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,即無裁定返還之必要,以免過度使 用有限之司法資源。是以債權人據此聲請法院返還提存物 ,欠缺權利保護要件,自不應予准許(臺灣高等法院所屬 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審查意見參照)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前遵本院103 年度司裁全字第275 號 民事裁定,為擔保假扣押之執行,曾提供新臺幣1,309,000 元之擔保金,並經本院103 年度存字第359 號擔保提存事件 提存在案,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(執行案號 :本院103 年度司執全字第214 號)。茲因兩造間本案訴訟 終結,應供擔保之原因已消滅,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。 三、查聲請人上揭保全程序,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3 年度司執字 第25873 號執行事件查得,等本案訴訟業經本院以103 年 度建字第9 號判決確定(附於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11795 號卷宗,已併入前開執行事件執行)。是聲請人既已取得與 聲請假扣押所欲保全債權同一之勝訴確定判決,揆諸上揭說 明,聲請人即應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金,尚無庸另 行聲請裁定。從而,本件聲請核無必要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欣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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