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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變換提存物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司聲字第94號 聲 請 人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貞雄 相 對 人 陳桂豐       余聲堂       黃桂屏       余能煇       湯婷蕙       吳意珠即合象資源回收行 相對人   合象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兆明 相 對 人 吳意珠即長洪行       長洪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      和象金屬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意珠 相 對 人 鍾兆洪       兆象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鍾兆湘       戴鳳南 法定代理人 陳兆明       何秀蓉 相 對 人 鍾瑞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一百零三年度存字第二○一號擔保提存事件,聲請人所提存 之擔保物,准以新臺幣貳億元或同面額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安 分行或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北重慶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 之。 理 由 一、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,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,法 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,以裁定許其變換;民事訴訟法第10 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關於假扣押、假處分等於其他依法 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規定準用同法 第105 條第1 項之規定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遵本院103 年度司聲字第76號變換 提存物民事裁定,為擔保假扣押之執行,曾提供台灣中小企 業銀行大安分行面額新台幣(下同)1 億元(號碼:CDG010 901 )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北重慶分行面額1 億元(號碼 :CD0000000 )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各一張,共計新臺幣 2 億元供擔保,並以本院103 年度存字第201 號擔保提存事 件提存在案。茲因前揭定期存單即將到期,爰聲請變換提存 物等語。 三、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,業據其提出變換提存物裁定、提存書 等影本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。聲請 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提存物,與本院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160 號裁定所命提供之擔保物相當,是聲請人之聲請,經核於法 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。 書 記 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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