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94號
聲 請 人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侯傑騰
相 對 人 陳桂豐
余聲堂
黃桂屏
余能煇
湯婷蕙
吳意珠即合象資源回收行
相對人 合象有限公司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陳兆明
相 對 人 吳意珠即長洪行
長洪資源回收有限公司
和象金屬有限公司
上 二 人
法定代理人 吳意珠
相 對 人 鍾兆洪
兆象有限公司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鍾兆湘
戴鳳南
法定代理人 陳兆明
何秀蓉
相 對 人 鍾瑞枝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變換
提存物事件,
聲請人對於民國104 年8 月
25日所為之裁定,聲請更正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
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聲請人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
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侯貞雄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聲請人東和鋼鐵
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侯傑騰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同
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5日所為104 年度司聲字第94號之
民事裁定,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聲請人聲請
更正之,
揆諸前揭規定,為有理由,
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
正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
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狀。
書記官 林佩萱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