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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變換提存物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司聲字第94號 聲 請 人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傑騰 相 對 人 陳桂豐       余聲堂       黃桂屏       余能煇       湯婷蕙       吳意珠即合象資源回收行 相對人   合象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兆明 相 對 人 吳意珠即長洪行       長洪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      和象金屬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意珠 相 對 人 鍾兆洪       兆象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鍾兆湘       戴鳳南 法定代理人 陳兆明       何秀蓉 相 對 人 鍾瑞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,聲請人對於民國104 年8 月 25日所為之裁定,聲請更正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聲請人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侯貞雄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聲請人東和鋼鐵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侯傑騰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5日所為104 年度司聲字第94號之 民事裁定,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聲請人聲請 更正之,揆諸前揭規定,為有理由,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 正如主文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。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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