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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苗小字第 87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   104年度苗小字第876號 原   告 芳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益成 被   告 彭維鈞即鈞浩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參佰柒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零四 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貳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零四 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零貳拾元,及自民國一零五年一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第一至三項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僅記載判決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,只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並於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(應附繕本);如委任律師提起 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慧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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