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苗小字第98號
上訴人即
原 告 哈其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芳玲
訴訟代理人 葉靖雯
劉志偉 俵同上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月里間因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
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9,214
元 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,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;另本件亦未
據上訴人簽名或蓋章,其格式亦有未合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
納並於上訴狀上補正其簽名或蓋章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
苗栗簡易庭法 官 潘進順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書記官 彭文章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