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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苗小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苗小字第98號 上訴人即 原   告 哈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玲 訴訟代理人 葉靖雯       劉志偉  俵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月里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9,214 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;另本件亦未 據上訴人簽名或蓋章,其格式亦有未合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並於上訴狀上補正其簽名或蓋章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6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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