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苗簡字第313號
上訴人即
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重球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宏建設有限公司間因確認界址事件,上
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415,
723 元,業經本院104 年6 月3 日裁定確定在案,應徵第二審
裁
判費6,7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
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
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
苗栗簡易庭法 官 潘進順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書記官 彭文章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