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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0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1007號 原   告 福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瑞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  應補正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  同)643,125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050元。 二、原告所列之法定代理人姓名「賴瑞星」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   公司登記資料不符。請提出原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  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並依該資料具   狀變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1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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