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4號
原 告 乙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桂霖
上列原告與
被告朝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
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7 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
1 項但書之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
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原告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提出
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1,776,570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8,622元
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18,122
元。
二、原告所列之
法定代理人姓名「蔡桂霖」與本院
依職權調取之
公司登記資料不符。請提出原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
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並依該資料具
狀變更。
三、請提出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
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楊慧萍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