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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  告 展昇生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武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宣泰食品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62,359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97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26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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