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6號
原 告 展昇生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武仁
上列原告與
被告宣泰食品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62,359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97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孔秀蓮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