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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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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通行權存在等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   告 一品香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廠 兼法定代理 人     高秀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美櫻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陳報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○○鎮○○段000 0000 0000 地   號土地因通行被告所有坐落同段868 地號土地,可增加之土   地價額為何?若未能查報其價額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  12規定,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,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  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(下同   )1,650,000 元定之,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2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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