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2號
原 告 張燕水
上列原告與
被告鍀興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職福利
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1,00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。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7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楊慧萍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