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5號
原 告 天乙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錫仁
上列原告與
被告苗栗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
聲請對
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,5
32,029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92,752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
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92,252 元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7 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洪瑞榮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