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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等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255號 原   告 笠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特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 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3,197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,680元,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32,180元。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 年  4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立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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