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6號
原 告 宇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東城
原 告 鄭淑蘭
被 告 張聰玉
童麗月
鄭振旺
林美桂
林美珍
林星珠
林美芳
上列
當事人間
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,以原告因分割所
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160,086 元【計
算式:苗栗縣○○鎮○○段○○○ ○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,
900 元土地面積624.68平方公尺(原告宇輪工業股份有限公
司
應有部分58109/91616 +原告鄭淑蘭應有部分4/56)=2,160,
086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,483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
翌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書記官 歐明秀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