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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   告 宇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東城 原   告 鄭淑蘭 被   告 張聰玉       童麗月       鄭振旺       林美桂       林美珍       林星珠       林美芳 上列當事人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,以原告因分割所 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160,086 元【計 算式:苗栗縣○○鎮○○段○○○ ○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, 900 元土地面積624.68平方公尺(原告宇輪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應有部分58109/91616 +原告鄭淑蘭應有部分4/56)=2,160, 086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,483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2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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