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63號
原 告 好鵬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豐融
上列原告與
被告富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
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932,625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240元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7 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林佩萱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