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71號
原 告 新譜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文潮
上列原告與
被告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
聲
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
537,375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6,24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
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5,74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
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彭文章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