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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3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371號 原   告 新譜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潮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 537,375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24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5,74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2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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