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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3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382號 原   告 黃乾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成貨運股份有限公司、魏建竹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3,227,134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,977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4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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