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82號
原 告 黃乾誠
上列原告與
被告欣成貨運股份有限公司、魏建竹間請求
侵權行為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3,227,134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,977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
達
翌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賴柏仲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