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32號
原 告 雅梵國際室內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幸枝
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
律師
被 告 凡臣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達煥
被 告 長春藤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
被 告 碧大工程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素里
被 告 歐世璋
兆翊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余煌榮
被 告 晟羽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仙商
被 告 建生工程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素里
上列
當事人間
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
7 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不補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
一、
按分配表
異議之訴,
債務人為原告時,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
配表,致被告即
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
,計算其
訴訟標的價額(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 號裁
定意旨
參照)。查原告
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本院97年度執字
第17425 號
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4 年4 月20日製作、104
年5 月29日更正之分配表,其中次序1 至21被告等之債權及
分配金額,應予剔除。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確認被告長春藤
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持有如附表一所示
本票,對於原告之
票據債權不存在,此部分即為聲明第1 項所指次序15之債務
,
無庸併計。故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
上開更正分配表之分
配總金額,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4,938,552元,應徵第
一審
裁判費319,472 元。
二、原告所列被告「晟羽企業有限公司」之公司名稱及被告凡臣
企業有限公司、碧大工程企業有限公司、建生工程企業有限
公司之營業所,與本院
依職權調取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。請
提出
前揭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
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書記官 洪瑞榮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
附表一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
│發票人 │
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到
期日 │票據號碼│
│ │(民國)│(新臺幣) │(民國)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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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雅梵國際室內 │96年3 月│4,000,000 元│97年2 月│0000000 │
│設計有限公司 │26日 │ │18日 │ │
│徐幸枝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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