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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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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5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金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527號 原   告 八德堆高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歆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沅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金事件,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15,53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22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72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 年  7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2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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