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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5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531號 原   告 游景旺 被   告 鉦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振 被   告 永寅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事項: 一、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  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  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   。查原告先位聲明為被告應履行約定條款,訴訟標的價額應   以切結書所載各項施工之費用總和即新臺幣(下同)500,00   0 元為準,備位聲明為被告應賠償原告1,000,000 元。是本   件先、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最高者即1,000,000 元   定之,應徵第一審裁判10,900元。 二、原告所列被告鉦嶸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「劉嘉振」及被   告永寅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「陳永昌」與本院依職權調   取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。請提出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 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並依該資   料具狀變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 年  8   月  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4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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