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6號
原 告 九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明傑
上列原告與
被告錦泰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
聲請對
被告發
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2,50
0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6,61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
0 元外,尚應補繳6,11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賴柏仲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