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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  告 九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明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錦泰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2,50 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61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,尚應補繳6,11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21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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