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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6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682號 原   告 宏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秉億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 2,11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11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61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4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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