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82號
原 告 宏固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秉億
上列原告與
被告基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
聲
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
2,110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11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
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61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張哲豪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