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89號
原 告 謝佳君即友良企業社
茂騏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清泉
上列原告與
被告弘林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原告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提出
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2,330,475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24,166元,扣除前繳支
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23,666元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7 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楊慧萍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