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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6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694號 原   告 敏裕機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敏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鈞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1,215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078元,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2,578元。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15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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