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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7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701號 原   告 曾湧泉 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翔瀝青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扣押款事件,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載明訴之聲明,致本院無從核定應繳納裁判費,   請補正訴之聲明,並逕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以下繳納裁   判費用。 二、被告富翔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  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羅永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14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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