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36號
原 告 蘇氏香
上列原告與旗鴻通運有限公司、董冠宏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366,096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97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7 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黃南穎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