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巧帛窗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清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其聲請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聲 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之規定,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, 000 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 年  2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3  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