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82號
原 告 ACIC Europe Limited
法定
代理人 Kyriakos (Akis) Makryaleas
訴訟代理人 陳博建
律師
賴柏翰律師
被 告 展旺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漢友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7
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不補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
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
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
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
中價額最高者定之;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
。
二、查原告基於
兩造間之契約關係為先位聲明,請求被告提出聲
明第1 至3 項之文件,其訴訟目的一致,均係請求被告履行
同一契約,應僅計算一訴訟標的價額,
惟原告未能查報其因
被告提供
上開文件所獲得之利益價值,致本院無從
核定訴訟
標的價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應以同法第466
條所定不得
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10分之1 定之,
即為新臺幣(下同)1,650,000 元。又
備位聲明為被告應賠
償原告美金2,738,007.8 元,折合新臺幣為88,245,991元(
美金2,738,007.8 元×民國104 年10月8 日起訴當日臺灣銀
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.23 =88,245,991元,元以下四捨五
入)。是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最高者88,245,991元定之,
應徵第一審
裁判788,600 元。
三、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代表人之最新
戶
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書記官 楊慧萍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