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9號
原 告 萬臣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炳男
上列原告與
被告台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,522,185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14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
翌日起7 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孔秀蓮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