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27號
原 告 駱駝美容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坤騰
上列原告與
被告力創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
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87,57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7 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李欣容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