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49號
原 告 營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婉鈴
上列原告與
被告元苗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
聲
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提出
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,393,607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4,8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14,36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7 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黃南穎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