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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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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9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拆除違建招牌等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972號 原   告 黃登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阿富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拆除違建招牌等事件,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  ,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。請陳報原告請求被告拆除   違建招牌可得享有之客觀利益價額為何。 二、苗栗縣頭份市○○段○○段○○○ ○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   一類謄本正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28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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