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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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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9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拆除違建招牌等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972號 原   告 黃登明 訴訟代理人 歐子琳 被   告 阿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桃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違建招牌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 價額;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訴之聲明 第1 項請求拆除違建招牌,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539,160 元【計算式: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頭份市○○段○ ○段○○○ ○號土地面積10平方公尺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3 ,916元=539,160 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840 元。至訴之聲 明第2 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,屬附帶請求,不 併算其價額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1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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