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號
上 訴 人
即原 告 國升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余鶴齡
被
上訴人
即
被 告 三得利建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羿富(原名黃國楨)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30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
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,且為法院應
依職權調查之
事項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
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
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上訴人提出上訴狀,未繳納上訴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4
年8 月4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分別於同年
月17日及同年9 月22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2 份附卷
可
憑。上訴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錦
法 官 顏苾涵
法 官 許文棋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書記官 黃南穎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