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4號
原 告 笠萊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錦城
被 告 英特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建二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繳納
裁判費用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
經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提出
異議,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
起訴。原告未繳納全部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3
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原
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亦有民事科
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書記官 賴柏仲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