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9號
原 告 林志強
訴訟
代理人 何邦超
律師
受告知訴訟 天宇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
人
法定代理人 莊美紅
被 告 彭兆華
上列
當事人間因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因被告無法送達,故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5 年3
月9 日下午3 時10分,在本院第9 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請原告
聲請對被告為
公示送達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偉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孔秀蓮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