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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265號 原   告 好鵬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豐融 被   告 富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承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。次按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,得 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 訴訟,不適用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、第26條自 明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好鵬興業有限公司以其與被告富詳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4 月1 日簽訂工程契約書,約定由原 告為被告在苗栗縣苗栗市北龍岡236 號施作「日紡大將軍第 十期集合住宅新建工程牌樓捲門工程」(下稱系爭工程), 嗣系爭工程業於同年12月17日經被告驗收合格,惟被告拒不 付清全部工程款項新臺幣(下同)932,625 元(工程款888, 214 元,稅金44,411元),而依系爭工程契約提起本件訴訟 ,請求被告給付932,62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惟依原告所提出之系爭 工程合約書,其中第25條明文約定:「本合約所衍生之訴訟 ,雙方及保證人均同意請求仲裁或以臺中市第一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。」(見本院卷第14頁)。查我國臺中市僅有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為唯一之第一審地方法院,是兩造雖於契約 中記載管轄法院「臺中市第一法院」,然真意應係以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法院無疑,且渠等刻意排除兩造主事 務所所在地,以及契約履行地,顯屬排他性之合意管轄約定 ,自應優先於其他民事訴訟法管轄之規定。從而,本件自應 由兩造合意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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