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5號
原 告 好鵬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豐融
被 告 富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承暉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次按當事人就關於一定
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,得
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
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
專屬管轄之
訴訟,不
適用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、第26條自
明。
二、
經查,本件原告好鵬興業有限公司以其與被告富詳營造股份
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4 月1 日簽訂工程契約書,約定由原
告為被告在苗栗縣苗栗市北龍岡236 號施作「日紡大將軍第
十期集合住宅新建工程牌樓捲門工程」(下稱
系爭工程),
嗣系爭工程業於同年12月17日經被告驗收合格,惟被告拒不
付清全部工程款項新臺幣(下同)932,625 元(工程款888,
214 元,稅金44,411元),而依系爭工程契約提起本件訴訟
,請求被告給付932,625 元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
償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惟依原告所提出之系爭
工程合約書,其中第25條明文約定:「本合約所衍生之訴訟
,雙方及
保證人均同意請求仲裁或以臺中市第一法院為第一
審管轄法院。」(見本院卷第14頁)。查我國臺中市僅有臺
灣臺中地方法院為唯一之第一審地方法院,是
兩造雖於契約
中記載管轄法院「臺中市第一法院」,然真意應係以臺灣臺
中地方法院為
合意管轄法院無疑,且
渠等刻意排除兩造主事
務所所在地,以及契約履行地,顯屬排他性之合意管轄約定
,自應優先於其他民事訴訟法管轄之規定。從而,本件自應
由兩造合意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
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書記官 林佩萱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