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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295號 上訴人即 被   告 長虹塑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成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給付扣押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542,348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,9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。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1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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