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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3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嘉家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昌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皓辰間給付違約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 國105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,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萬壹仟叁佰玖拾玖元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上訴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,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事項。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 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,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嘉家興實業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 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33 1,45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,39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 茲依前開規定及說明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 ,補繳上訴裁判費,如未依期補正者,即駁回其上訴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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