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5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嘉家興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昌倫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皓辰間給付
違約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
國105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七日內,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
貳萬壹仟叁佰玖拾玖元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上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
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,且為法院應
依職權調查之
事項。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
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
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,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嘉家興實業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
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33
1,45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,39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
茲依前開規定及說明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
,補繳上訴裁判費,如未依期補正者,即駁回其上訴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林佩萱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