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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4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485號 上 訴 人 鋒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張錦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杰達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 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 伍佰玖拾伍元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;並同時提出書狀表明上訴理 由(應附繕本)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繳納裁判費;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 正者,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,苟逾期未補正,應以裁 定駁回之。又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(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441條第1項第4款)。 二、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2萬9200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595元,爰裁定補正事項如主文前段,逾期將駁回其 上訴。 三、上訴人並應提出上訴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後段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命補正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慧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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