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85號
上 訴 人 鋒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即
被 告
法定
代理人 張錦發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杰達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捌仟
伍佰玖拾伍元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;並同時提出書狀表明上訴理
由(應附
繕本)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繳納裁判費;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
正者,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補正,
苟逾期未補正,應以裁
定駁回之。又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(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441條第1項第4款)。
二、查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2萬92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8595元,
爰裁定補正事項如主文前段,逾期將駁回其
上訴。
三、上訴人並應提出上訴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後段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
以上
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
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命補正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楊慧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