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106號
原 告 ACIC Europe Limited
法定
代理人 Kyriakos (Akis) Makryaleas
訴訟代理人 陳博建
律師
賴柏翰律師
被 告 展旺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漢友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1 人之
法定代理人 顧曼芹
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
複代理人 張蕙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被告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
26日本院所為之判決,
聲請補充判決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○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所為一○四年度重訴字第一○
六號判決主文第四項之記載,應更正為:「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
以美金172,547 元供
擔保後,得
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美金517,64
0 元」或同面額第一銀行頭份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原告
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
訴訟費用,
裁判有脫漏者,法院應依聲
請或
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;法院應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
宣告,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,
準用民事訴訟
法第233 條之規定,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、第394 條
規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
26日
宣示判決在案,
惟被告曾聲明:「如受不利之判決,願
以現金或同面額第一銀行頭份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供
擔保,請准
宣告免為假執行」,
於法尚無不合;然本院
前揭
判決就主文部分漏未宣示被告如以同面額第一銀行頭份分行
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,
應有脫漏。
爰依被告之聲請,而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書記官 賴柏仲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