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10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原   告 ACIC Europe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Kyriakos (Akis) Makryaleas 訴訟代理人 陳博建律師       賴柏翰律師 被   告 展旺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漢友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1 人之 法定代理人 顧曼芹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複代理人  張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被告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 26日本院所為之判決,聲請補充判決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○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所為一○四年度重訴字第一○ 六號判決主文第四項之記載,應更正為:「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 以美金172,547 元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美金517,64 0 元」或同面額第一銀行頭份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」。 理 由 一、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,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;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 宣告,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,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33 條之規定,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、第394 條 規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 26日宣示判決在案,被告曾聲明:「如受不利之判決,願 以現金或同面額第一銀行頭份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供 擔保,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」,於法尚無不合;然本院前揭 判決就主文部分漏未宣示被告如以同面額第一銀行頭份分行 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, 應有脫漏。依被告之聲請,而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