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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合夥出資等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俊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利宸科技有限公司及李紹進間因請 求返還合夥出資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15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,補正上訴理由,並繳納上 訴裁判費新臺幣297,312 元,逾期不補繳上訴裁判費,本院得駁 回本件上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,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事項。又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提出於原第 一審法院;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 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 應以裁定駁回之;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,不適用前項之規 定,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4 款、第442 條 第2 項、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,並未載明上訴理由,亦未繳納上 訴裁判費。本件上訴利益金額,依上訴人上訴之聲明,為新 臺幣(下同)21,151,85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,312 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,並補正上訴理由, 逾期不補繳上訴裁判費,本院得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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