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號
聲請人 即
原 告 陳明紀
陳巫銀妹
陳熙傑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余信達
律師
相對人 即
被 告 承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川澤
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因
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溢繳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2,475元應予返還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聲請並得
依職權以裁
定返還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147,
465 元,依法應繳納訴訟費用61,885元,
惟聲請人已繳納裁
判費64,360元,溢繳2,475 元,
爰聲請退還溢繳之第一審裁
判費等語。
三、
經查:原告於民國104 年4 月9 日送達於本院之「民事變更
訴之聲明暨陳報狀」所陳之變更後訴之聲明,請求返還苗栗
縣○○鎮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號土地面積578.58平方公尺,請求
返還同段第1076地號土地80.37 平方公尺,而前者於原告本
件起訴之103 年度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0,000元(見
本案
卷第13頁),後者則為4,500 元(見本案卷第16頁),故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,147,465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,885
元,原告已繳納64,360元,溢繳之2,475 元,依上述說明應
予返還。
四、爰依
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偉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書記官 孔秀蓮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