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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等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4號 聲請人 即 原   告 陳明紀       陳巫銀妹       陳熙傑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余信達律師 相對人 即 被   告 承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川澤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溢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,475元應予返還。 理 由 一、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147, 465 元,依法應繳納訴訟費用61,885元,聲請人已繳納裁 判費64,360元,溢繳2,475 元,聲請退還溢繳之第一審裁 判費等語。 三、經查:原告於民國104 年4 月9 日送達於本院之「民事變更 訴之聲明陳報狀」所陳之變更後訴之聲明,請求返還苗栗 縣○○鎮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號土地面積578.58平方公尺,請求 返還同段第1076地號土地80.37 平方公尺,而前者於原告本 件起訴之103 年度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0,000元(見本案 卷第13頁),後者則為4,500 元(見本案卷第16頁),故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,147,465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,885 元,原告已繳納64,360元,溢繳之2,475 元,依上述說明應 予返還。 四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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